新增产假60天
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
痛经或者月经过多可申请休息
孕期女职工和哺乳期女职工
不得被安排加班、上夜班
怀孕7个月以上的,
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
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
享受15天产假
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
享受42天产假
……
《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
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根据这一新规,
烟台也为女职工增加了痛经假。
与同时,
女职工更年期申请调岗,
用人单位应安排。
哺乳期女职工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
根据新规,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
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
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、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。
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
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,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。
女职工产假期满,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,经医疗机构证明,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。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,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此次还对女职工哺乳期权益进行明确。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,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,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。
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;
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,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。
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,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;
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。
更年期申请调岗单位应安排合适岗位
今后,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,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,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。
今后,我市还将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,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;长久站立、行走劳动的,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;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,申请休息的,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。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,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。
此外,用人单位不得有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;
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、生育;
因女职工结婚、怀孕、生育、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、福利待遇,限制其晋级、晋职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,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、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以及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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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/初雪审核/洪涛记者/夏丹来源/烟台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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